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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3-05-03 16:45   教务科   (点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新修订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参照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桂教[200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经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须持我校当年的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缴费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缴费注册者,应书面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新生在规定的开学时间内,既不缴费注册、又未向学校申请保留其入学资格并获批准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注消学籍,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且此后不再办理注册或转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等有关情况复查。

1.非广西户籍但在广西工作、学习、生活的考生,在报到时需交验单位证明或工作证、学生证,否则不能报到入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与录取信息不符的不能报到入学。

2.专升本新生在来校报到时,应提交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上打印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不到或者毕业证上的名字与入学的名字不一致的,请到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证书认证。

3.持国外学历证书的学生,请到广西教育厅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证书认证。

第三条新生缴费注册并经教育部复查通过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学校按统一编排的学号建立学生电子注册学籍档案,并按文件要求上报新生注册数据。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拍摄数码像片。

第五条学校实行学期注册制。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必须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原因并获批准,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按时缴费注册后,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七条按学年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

第八条学分制管理的学习年限为: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函授、业余5~7年,专升本(专科起点升本科)函授、业余2.5~7年;专科函授、业余2.5~7年。

学生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可根据所就读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及安排,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合理制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修读计划,获取本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即可毕业。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体系(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修读,每学期按时完成选课、缴费、听课的全过程,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实习)及作业,按时参加考试。

第十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共有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两种。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修完本专业要求的毕业最低学分才能毕业。凡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则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毕业总学分:各科类、专业、层次学生应修满的毕业最低学分见下表

专业名称

最低毕业学分

弹性学制(年)

一、专科、专升本专业

1.理、工、外语类

100

2.5-7

2.文史、财经、体育、政法类

85

2.5-7

3.农、林类

100

2.5-7

二、本科(高升本)专业

5-7

1.理、工、外语类

150

5-7

2.文史、财经、体育、政法类

150

5-7

三、艺术类专业

1.本科(高升本)

120

5-7

2.专科、专升本

100

2.5-7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

申请转学与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桂教[2003]4号)的条件。

第十二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应按教育厅要求提交“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经录取学校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跨省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我校同意接收,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入本校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要求转出本校学习者,必须符合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由个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学籍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因工作性质变动等原因确需转换专业的,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后,以转入的专业教学计划为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已经修过的学分计入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工作和学习情况,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自主、合理地安排学业修读计划。

第十七条学生因伤病或个人家庭、工作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申请休学。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休学。

学生入学后应征入伍者,应向学校申请休学。正式办理休学手续后,其学籍可保留至转业或退伍,入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在转业或退伍当年内必须向学校申请复学。不按时办按休学、复学手续的,按照正常入学时间计算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需再次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伤病痊愈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不得以休学为由,延长规定的修读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一)在规定修读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本人要求退学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按照上述规定作退学处理的学生,不作为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个人申请退学的,向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即可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由学院对学生进行毕业鉴定,报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毕业审核。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等材料归入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毕业证书每学年1、6月共办理两次。毕业证书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填写,由学校负责颁发。每学期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要求,由学校统一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

第二十六条毕业证书只发放一次,学生本人须妥善保存。因故遗失,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核实后,可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但已修读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最低毕业学分的80%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但所获学分已达到或超过30学分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所获学分未达30学分者,发给写实性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学习证明。

第七章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学士学位授予按《广西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学位证书只发放一次,学生本人须妥善保存。因故遗失,一律不予补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适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科、专升本及专科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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